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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让人搭车本好意 致人受伤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9 10:34:23


     本网讯(通讯员 冯利敏)   搭乘便车却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好心车主是否应该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李光辉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2011年2月24日17时20分,被告李光辉驾驶小客车载原告魏晓娟、案外人吴大明等人欲去郑州,在该车行至大广高速时,与高速公路中央水泥隔离墩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魏晓娟和案外人吴大明两人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晓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去承担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魏晓娟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光辉辩称其受雇于案外人吴大明,在受雇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应由案外人吴大明承担。因原、被告之间是很明确的交通事故纠纷,被告李光辉未提供与案外人吴大明存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告李光辉确系在受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光辉向原告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雇主吴大明予以追偿。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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