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男子骗人上车掉包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13:34:03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潘少芳)
几名男子驾驶小轿车在路上寻找诈骗目标,以“找人守工地、看房子并付工资”等理由诱骗他人上车,然后以掉包的形式窃取被害人的存折后取款分赃。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覃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林、李某华与覃某秋(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至罗城县城区伺机作案,由被告人覃某林驾驶一辆小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后三人在罗城县城西加油站发现被害人潘某后,由李某华下车以“找人守工地,付工资”为由将潘某骗上车,在车上,李某华谎称有古董给潘某保管并付给高额回报,要求被害人潘某回家拿出存折以便转账。被害人潘某回家拿出存折后又再一次上了被告人覃某林的车子,在车上,被告人李某华拿出3000元现金称先给被害人潘某的保管费,要求被害人潘某拿出存折并讲出密码以便把剩余的保管费转账给潘某,被告人李某华把3000元现金和被害人的存折包在一个纸团里面,并趁被害人潘某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包有废纸的纸团掉包有真钱和被害人存折的纸团,把包有废纸的纸团给被害人潘某。到罗城县党校路口时被告人李某华将潘某骗下车,随后由覃某秋用骗取得的存折到银行取款,将潘某存折内10700元取走后驾车逃离罗城县,之后三人平分所得赃款。 2011年7月9日—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林、李某华与覃某秋又以相似的方式骗取了6名被害人,获赃款88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林与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以触犯我国行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某华、覃某林家属已完全退赔赃款人民币99000元给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