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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寻衅滋事后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29 14:20:16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男子寻衅滋事伤人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广西平南县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了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骆某、卢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分别在平南县城区 “中华城KTV”的二楼走廊、丽晶五包厢内随意殴打被害人方某等人,致方某头部被打成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骆某的家属主动出面代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方某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四千元的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项。被害人方某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卢某、杨某伙同他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均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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