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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还债擅卖他人车辆被判诈骗
发布时间:2012-10-30 08:59:33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广西田林男子陆珠宠为还债,擅自将借来的车辆专卖,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1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陆珠宠陪同本屯黄某到田林县某进口汽配店,由黄某出面向该店老板李某裕借用一辆价值32000元的三菱越野车。当天,黄某和被告人陆珠宠一起驾驶该车回百乐老家。次日,黄某因有急事要返回田林县城,被告人陆珠宠便要求黄某留下该车使用。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陆珠宠因欠他人债务,未经车主李某裕和黄某同意,擅自决定出卖该车,并叫其表哥帅某山帮忙联系买主。4月28日,被告人陆珠宠谎称帮朋友卖车,将该车卖给百色市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何某柯,得款36600元。车主李某裕多次催黄某还车,被告人陆珠宠却谎称其在广州还使用该车,过几天才回去。其后,何某柯将该车转卖给他人,车主李某裕得知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并退还车主李某裕。被告人陆珠宠见事情败露,于2011年5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36600元退还被害人何某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珠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珠宠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珠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田林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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