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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给表弟出口气将一学生打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2-10-30 09:14:59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表哥应表弟的要求,不仅将平时经常殴打表弟的一学生拉进住处殴打,更是将在外观战的另一学生打成重伤。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份以来,石城县横江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刘某多次被同学刘某某殴打,虽经学校老师及双方家长调解,但刘某仍怀恨在心,多次要求其表哥被告人温小平帮忙打刘某某,为其出气。 2012年4月28日10时许,刘某看见被告人温小平在家,便提出要温小平帮其殴打刘某某,被告人温小平答应了刘某的请求。随后被告人温小平将路过其家门口准备回学校的刘某某拦住,并将其叫到自己的家中进行了殴打。此时,刘某某的同学被害人刘世富在其门口观看,被告人温小平先在其脸上打了一巴掌,尔后又用膝盖顶了刘世富的腹部一下,紧接着又用脚踢了刘世富的腹部一脚,致使刘世富胰腺破裂并大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经石城县人民医院及时抢救才幸免于难。经石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世富的伤情属重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温小平的亲属直接支付了被害人刘世富全部费用共计88007.25元。2012年8月8日,被告人温小平的亲属又与被害人刘世富及其亲属达成协议,以温小平名义一次性赔偿刘世富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切经济损失69000元,且已及时支付完毕。刘世富及其亲属于当日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温小平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温小平作案时未满18岁,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温小平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小平有期徒刑二年。 温小平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并要求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上诉人温小平不宜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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