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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俩“90后”贩卖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9:33:48


     本网讯(通讯员 肖钰)   10月24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被告人刘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干,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若干合并,除去先行羁押折抵刑期日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下午,吸毒人员艾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帅,向被告人黄帅购买200元的“冰毒”,并要被告人黄帅将毒品送到七家山路口附近进行交易,黄帅交易后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2年1月27日,吸毒人员艾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帅,向被告人黄某购买200元的“冰毒”,被告人黄帅来到某宾馆门口附近将“冰毒”卖给艾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之后,被告人黄帅分别于2012年2月1日、2月4日、2月6日在某宾馆将“冰毒”卖给刘卫,并得赃款合计1000元。

    2012年2月9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艾某向被告人黄帅再次购买200元的“冰毒”,并要被告黄帅送至某宾馆房间。被告人黄帅因有事无法脱身,便要被告人刘卫帮忙将“冰毒”送至艾某,被告人刘卫送完“冰毒”后,收到毒资人民币200元交给了被告人黄帅。

    2012年2月9日上午8时许,新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某宾馆房间吸毒,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帅、刘卫抓获,并从被告人黄帅、刘卫身上缴获毒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帅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六次,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卫参与贩卖毒品一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卫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帅在2012年2月9日贩卖毒品给刘卫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刘卫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该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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