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高速上驾车碾轧冰块侧翻又被撞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30 09:53:18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潘晓燕)   因高速公路路面上结冰,邓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碾轧冰块后车子失控侧翻在路面上。几分钟后,李某驾驶一辆轿车驶到侧翻客车附近时,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因路面有冰,轿车也失去控制,并最终撞上客车,将未来得及逃生的邓某撞伤及客车乘坐人马某和孙某当场撞死。10月2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后,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各项损失费用41129.54元。

    2011年2月10日7时36分许,邓某驾驶某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24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有冰邓某的车轧到冰块后失控,车辆发生侧翻。车停下来后,马某用其嫂子手机打电话给保险经办人范某却一直无人接听。待找到他自己手机的时候,终于打通,并报了警。

    7时41分许,邓某报警后,他捶烂了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准备从副驾驶座处逃生。他刚探出头,便看到由李某驾驶的一辆某牌号轿车快速驶向客车。李某看到侧翻在公路上的客车后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因路面有冰且其车速过高,轿车还是撞住客车,马某和孙某两人当场被撞身亡,邓某的腿部也被撞伤。邓某艰难爬出客车后,求李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并打开其轿车的应急灯。李某报警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马某系因颈、胸、腹腔脏器损毁性损伤而死亡,孙某系因胸、腹、盆腔脏器损毁性损伤而死亡;两人的死亡方式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死亡时间均为2011年2月1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客车车损为27490元。经依法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邓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近2万元。邓某支付车损鉴定费2000元。

    2011年10月19日,李某被抓获并刑拘。

    后邓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13万元,并要求从严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58756.48元。因被告人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为4112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