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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强拿桔子吃挨骂砍伤水果摊主人
发布时间:2012-10-30 09:54:11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谭国军)   三个小青年在水果摊上强拿桔子吃,因不付钱被卖主骂,三青年觉得丢了面子,竟然携带凶器砍杀卖主,10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宗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熊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外一同伙何某因不满十六岁,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012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和何某(未满16周岁)逛街途径东乡县爱家乐超市对面时,看到被害人缪得某和缪青某两兄弟卖水果,何某就从缪青某的三轮车中强行拿走几个桔子吃。缪得某两兄弟见状,责问对方为何不付钱,并与三人发生口角,三人见缪得某手里拿着西瓜刀便离开。在去“不夜城”游戏厅的路上,被告人宗某斌觉得被缪得某和缪青某骂得很没面子,便对被告人熊某亮和何某提议去拿凶器殴打缪得某、缪青某两人,被告人熊某亮和何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和何某在“不夜城”没找到砍刀,被告人宗某斌便打电话纠集其他人同往。随后,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和何某返回到缪得某、缪青某桔子摊,被告人熊某亮和何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被告人宗某斌从被告人熊某亮手中拿过匕首,第一个冲向缪得某,用匕首捅刺缪得某腹部、背部,何某持匕首刺向缪得某的时候被缪青某阻止住,被告人熊某亮用拳头殴打缪得某。随后,被告人宗某斌纠集的其他人也从广告牌下冲过来,缪得某持西瓜刀进行自卫,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等人便逃离现场。之后,缪青某儿子缪勇来到水果摊,帮缪得某卖水果,被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等人的同伙用刀捅伤。经鉴定,缪得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缪勇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另查明,被告人宗某斌于2012年4月17日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熊某亮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何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指定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等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故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被告人宗某斌和熊某亮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宗某斌提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积极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熊某亮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宗某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何某,属立功;系未成年人;能坦白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宗某斌、熊某亮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二被害人未赔偿到位的物资损失500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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