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南丹一农民绰号“小矮人”,利用身材矮小、行动敏捷的优势,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分两天作案4起,盗得摩托车4辆,价值17269元。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韦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12月8日19时许,韦某伙同他人到南丹县车河镇新奥超市旁,将兰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盗走。同日21时许,其将黎某停放在新奥超市北侧一巷子里的红色摩托车盗走。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兰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869元,黎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428元。2011年12月19日0时许,韦某伙同他人到南丹县车河镇车河选厂1片16号楼下,将吴某放在楼下的1辆蓝色飞肯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在车河选厂1片10号楼3单元1楼楼梯口,将卢某的1辆蓝色森科牌摩托车盗走。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305元,卢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 667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财物价值172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