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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希茜   发布时间:2012-10-30 10:04:42


    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活动的途径之一,也是各级金融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的一个重要义务。但在执行工作中,凡涉及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存款时,总会遇到协助体系因不利于法院执行的种种阻碍,使涉及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案件陷入困境。笔者在执行一线工作对此深有体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体系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统一的地区性银行账户开户查询机构。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是不确定的,即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有可能有存款。由于没有统一的地区性银行账户查询系统,而实际操作中,不同的银行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银行在不同的地区也不能相互查询。为了查清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法院执行人员不得不逐个对上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只要多花些时间,逐个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还能够基本查清存款情况,但如果被执行人不在本地存款,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要查清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根本无法做到。在这种现状下,极容易给懂点银行知识的人钻法律空子,法院很难通过银行查询、冻结、划拔地实际执行到位。

    二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比如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此行的乡镇网点有存款,而人民法院要冻结却需驱车几十分钟或几个小时前往该乡镇信用社。目前随着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账手续变得十分迅速,这短短的几十分钟或几个小时就大大增加了存款被转移或提取的风险性。

    三是不能办理实质意义上的部分冻结,而续冻手续繁琐。人民法院在办理冻结时虽然只是冻结部分存款,但结果确是整个账户即被冻结,这样有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冻结存款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在实际执行中,人民法院在办理续冻时各商业银行都要求先解冻再冻结,这样不仅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执行的风险。

    四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抵触心理。由于当前各商业银行制定的考核指标及工作量的原因,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查询往往存在抵触心理和不愿意协助执行的现象,甚至于暗中与被执行人互通往来。笔者在执行某一案件中,就遇到这么一起。那是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迅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信息并采取了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反应其生活困难要求对其存款部分解冻,由于银行存款不能部分冻结部分解冻,法院遂裁定划拨其部分存款,然后对其他部分解除冻结,但该银行工作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其后在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罚的情况下,该银行工作人员才予以协助办理。

    上述问题对法院通过金融机构实现案件执行有相当大的阻碍,笔者认为应对这些问题在引起足够重视的情况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建立地区性法院工作查询系统、异地止付系统等。解决当前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的银行开户存款及相同的银行在不同的地区开户存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建立异地止付系统、简化续冻手续,解决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现象,为人民法院办理异地冻结、划拨手续提供时间。建立部分冻结系统,防止因人民法院冻结存款而造成一些被执行人生活困难。

  二、银行内部应该建立一个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专门部门,明确职责。防止当前一些商业银行因制定的考核指标及工作量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产生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执行的现象。

  三、制定统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防止一些银行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规范为由不予以协助。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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