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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别人多看一眼而追打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作者:上官笑峰 发布时间:2012-10-30 10:38:05
【案情】
2012年1月30日下午2至3时许,被告人许某、吴某、杨某、刘某等四人在当地某发廊理发时,碰到被害人华某等三人。期间,华某看了许某几眼,许某便认为对方是在嘲笑他的发型,冲上前扇了华某一巴掌。随后,华某与朋友陈某在附近聊天时,许某等四人又持木棍和西瓜刀冲上去将陈某打伤。当晚21时30分许,许某等四人在临川三小旁边的夜宵摊子上再次发现了正在吃夜宵的华某等人,遂持西瓜刀、漏勺等凶器追杀华某,将华某砍伤至轻伤乙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小事发生摩擦,许某等人明显是有针对性的攻击伤害华某,犯罪目的性很明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他们纯属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包括对华某朋友动手,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是通过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或者无形的打击而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损害他人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一、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通过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或者无形的打击而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 二、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损害他人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四、从犯罪目的上判断,行为人出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目的,实施损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一般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作为本案的行为人是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本案被告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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