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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信用社贷款后玩消失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30 14:26:20
本网讯(通讯员 何平 邱家亮)
“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债务人以“玩失踪”的方式躲避债务虽然能躲得了一时,最终却躲不了法律的公正裁判。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黄四毛向原告广昌县信用社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
2010年9月28日,被告黄四毛与原告广昌县信用社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愈未如期还本付息。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于是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黄四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黄四毛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结息、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被告黄四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其对本案诉争抗辩权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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