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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订婚后悔婚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10-31 10:56:35


     本网讯(通讯员 彭伟敏)   2012年10月30日,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调解了一起因男方悔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女方当日返还男方彩礼30000元。

    2011年8月23日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通过张某介绍相识。双方不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定了婚。按照农村习俗,原告方付给被告方彩礼现金30000元,同时花费了其他开支数千元,上述彩礼经介绍人张某过手支付给被告方。订婚不久,男方与女方在交往过程当中感情不和,于是男方悔婚,并且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及其他因婚约产生的开支。女方不退还彩礼,为此男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女方不愿意归还彩礼主要原因是因为按照当地乡村习俗,男方悔婚,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礼,女方不用归还。考虑到这是一起乡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的案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判决可能会激起更大的社会矛盾。于是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原、被告双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0000元,此款物即日付清。最终解除了双方的纠纷。

    乡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安福县人民法院通过宣传法律与下乡走访,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大批因乡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的纠纷遏制在萌芽阶段。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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