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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离婚要求分割丈夫交通赔偿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31 11:11:09


     本网讯(通讯员 朱敏)   10月30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田甜和被告金大兵离婚,驳回原告田甜要求分割被告金大兵交通损害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甜和被告金大兵于2005年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6月份被告金大兵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腿伤残,金大兵由此得到120000元赔偿款。被告金大兵伤残后感觉压力大,认为自己残疾是家庭负担,性格越来越自卑且动辄生气,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9月下旬,原告田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金大兵的120000元赔偿款分割争吵不休。

    原告田甜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获得该赔偿金,自己应该获得部分补偿,因为被告伤残前后自己一直忙前忙后照顾被告。而被告金大兵则认为赔偿金只能归自己独有。因为这是救命钱,离婚后全靠这赔偿金生活了,因此赔偿金只能分割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另外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属被告金大兵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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