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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户村民之间因菜地权属引发打斗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09:57:14
本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梅小林、梅春荣、梅辉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
被告人梅小林和梅长生均系丰城市同田乡西路村农民,两家系邻居。之前,两家为了屋前一块菜地的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2012年2月9日上午9时许,梅长生到该块土地上去栽树,遭到被告人梅小林妻子即被害人李英和儿媳妇刘梅的阻拦,因此栽树未果。梅长生的二哥即被害人梅泉生(即被告人梅辉明之父)得知此事后,不肯罢休,拿了一把铁锹一定要栽树到该地块上,再次遭到李英和刘两人的极力阻拦。梅泉生即用手中的铁锹往刘梅头上砸,将其砸伤。被告人梅小林见状,拿了一把铁锹冲过来,在梅泉生头上拍了一下,将铁锹柄都打断了。尔后,被告人梅小林又用铁锹柄打了梅泉生几下。这时,被告人梅春荣手拿木棍赶过来帮梅小林的忙,被告人梅辉明和梅长生、梅梅生、甘涛也过来帮梅泉生的忙。期间,被告人梅小林、梅春荣将梅泉生打伤,被告人梅辉明等人将李英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梅泉生系钝器打击左腹部致脾破裂并手术切除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害人李英右上唇系钝性外力作用致两牙齿损伤、脱落,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另外,刘梅、梅长生、梅梅生、甘涛也分别受伤,其中,李梅、甘涛伤情均为轻微伤乙级,梅长生、梅梅伤情均为轻微伤甲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梅小林、梅春荣方抵扣被告人梅辉明方的赔偿后,再赔偿人民币18.2万元给梅泉生方;被告人梅小林方自愿补给梅泉生方宅基地使用权款6000元。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保证以后不为此事再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小林、梅春荣故意伤害致梅泉生重伤甲级,被告人梅辉明故意伤害致敖桂英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共同伤害梅泉生的犯罪中,被告人梅小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梅春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系由邻里纠纷引发的,且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宅基地纠纷也已解决,本着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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