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敏 陆军亮)
男子将自己的汽车放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却无故被盗。面临着巨额房贷的压力,该男子覃某波竟干起了骗租汽车的勾当。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骗租汽车案,判决被告人覃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3月15日、16日,被告人覃某波以姓名为韦某文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到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南区的两家汽车租赁公司分别骗租了丰田牌汽车两辆。同年3月17日,被告人覃某波伙同谢某某分别驾驶骗得的两辆车到广东省广州市准备找买家销赃。汽车租赁公司发现两辆车辆的GPS定位异常后,迅速报警并驱车赶往广东省寻找车辆下落,其中一辆汽车被贵港市港北区某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购买者手中追回。经鉴定,被骗汽车分别价值83000元和8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覃某波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71000元,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覃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波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波将诈骗的汽车予以销赃,致使其中一辆被诈骗的汽车无法返还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