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女子收到货款后未供足额货物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31 14:17:47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姚某延向梁某凤支付了10万元定金购买桉树,梁某凤提供了5万多元的货物后就不再供货亦不退款,姚某延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将梁某凤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梁某凤、宋某庆返还桉树款40840元给原告姚某延。

    2011年2月18日,原告姚某延向被告梁某凤购买桉树,双方还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即被告梁某凤)砍伐的桉树木卖给乙方(即原告),乙方要求7公分以下弯曲的桉木不得装给乙方,以每吨500元给乙方,乙方要求2011年3月底前砍伐结束,乙方已交定金¥100000.00元(拾万元整)到甲方手,如甲方违约,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原告及被告梁某凤均在合同书上签字。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被告梁凤殄还出具了《收据》一份给原告收执,《收据》载明:今收到姚某延桉树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之后,被告梁某凤仅向原告提供了桉树木共118.32吨,价值59160元,尚欠40840元的桉树木至今未供应给原告,也未退回该款。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两被告梁某凤、宋某庆于2011年5月6日到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案中所涉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梁某凤购买桉树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书》,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梁某凤在收到原告方100000元桉木款后,仅向原告供应价值59160元的桉木,尚欠价值40840元的桉木至今尚未供应给原告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