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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在歌舞厅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14:14:54


     本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云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04年6月27日,被害人刘华文、李荣阳、李军与熊成在本市城区一歌舞厅玩。因熊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便拨打该手机号码,发现手机在同在歌舞厅玩的朱文华一高安朋友身上。李荣阳等人认为系此人偷窃了手机,便找其要回。朱文华则认为是朋友捡的,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李荣阳等人殴打了朱文华。朱文华被打后,欲找李荣阳等人报复。并于当晚邀集被告人胡云等人到本市一宾馆,同时将已准备好的砍刀分发至每人。尔后,被告等人分别乘坐“面的”车和摩托车在城区四处寻找李荣阳等人。当晚12时许,被告人胡云等人在城区一家电城附近发现被害人刘华文、李荣阳、李军等人。被告等人便下车,持刀将被害人刘华文、李荣阳、李军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华文、李军、李荣阳伤情分别评定为重伤乙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

    2011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云窜至本市一动漫城内,找到被害人任民帮其朋友陈光国催讨债务未果,被告人胡云便持刀将被害人任民左肩砍伤。尔后,被告人胡云陪同被害人任民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民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云赔偿了被害人任民的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3.6万元,同时被害人任民及刘华文、李军、李荣阳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云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二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云与周林的纠纷过程,系被告人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任民的经济损失,同时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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