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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牌友下迷药后赢牌友钱是否属诈骗
作者:程欲民 赖洋 发布时间:2012-10-31 14:51:31
【案情】
习某、李某、张某三人想赢傅某的钱,于是三人邀请傅某一起去打牌,习某等人并不精通牌技,不能确保赢钱,于是习某三人在傅某的饮料里下了点药,使傅某有些迷糊,头脑不如平时清醒,在这种情况下,习某等三人共赢得傅某赌资3000元。对于习某等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习某等三人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理由是习某等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傅某财产的目的,其在傅某的饮料里下药,这是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理由是习某等三人虽然在傅某的饮料里下药,但其还未达到足以抑制傅某反抗的程度。习某等人下药使傅某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习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的习某等三人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其往傅某的饮料里下药的行为是否就属于使用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结合本案来看,若习某等人下药的计量足量使得傅某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即在傅某对财产无处分意识的情况下获得傅某财产的,则习某等人是采用了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抢劫行为。但是,本案中,习某等人的下的药仅仅只是让傅某在打牌的时候头脑不如往日清醒,增大了习某等人赢钱的概率,习某等人的行为并未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不属于抢劫罪。 第二,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即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害。诈骗罪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来说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实质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他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也应是欺骗行为在形式上的其他表现。本案中的习某等人对傅某下药,是傅某意识不够清醒,头脑糊涂,使其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害,故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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