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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恋爱时替男友贷款分手后被银行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01 08:43:28
本网讯(通讯员 李斌)
恋爱期间,习某为男朋友做生意向银行借款。分手后,习某仍须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10月31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别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孙某和习某是男女朋友。孙某作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想向银行借款,但孙某在银行还有借款未还,不符合借贷条件。孙某要女朋友习某帮忙以她的名义去贷款。习某经过考虑同意吴某的请求,向某银行贷款了50000元。该笔借款实际上由孙某使用。借款到期后,孙某和习某分手了,习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2012年8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习某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习某向银行借款5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该借款本息被告习某具有按约偿还的责任,被告习某对借款久拖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习某辩称虽然贷款手续都是其本人办理,但所贷资金均为孙某领取,孙某也曾承诺该借款由其二人偿还,因此其本人勿需承担该借款的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习某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对该辩称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习某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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