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工程如期按质按量完成,村委会拖付工程款遭诉。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刘浩民工程款计人民币110000元。
2006年12月10日,原告刘浩民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约定原告刘浩民承包被告发包的水泥路,施工队进场时,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刘浩民10万元,其余的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经验收合格后,此工程款由村委会一次性付给原告刘浩民。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如期向原告刘浩民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0万元,原告也按照协议书所约定进行施工,并如期按质按量施工完毕。2010年11月23日,经原、被告一同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刘浩民工程款110000元,但是未给付,于是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的主要内容有“今欠到刘浩民修水泥路工程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署名及日期。”事后,刘浩民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拒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欠原告刘浩民工程款110000元,有刘浩民提供的协议书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被告在向原告刘浩民出具欠条后,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