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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垫付工伤赔偿款后向合伙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2-11-01 14:03:59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日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人在垫付工伤赔偿款后向另一合伙人追偿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本蓁向原告张家良承担垫付款45000多元,并支付违约期间的利息。
2010年8月10日,原告张家良与被告李本蓁在共同经营家具厂期间,因发生工伤事故,经法院判决,由原告张家良一次性赔偿伤者谢启伟赔偿金56088元,已支付1000元,尚余55088元、伤残鉴定费280元等共计人民币55373元。在法院判决之前,张家良于2011年11月27日股份转让给了被告李本蓁,约定伤者谢启伟的赔偿金待判决确定后,按比例由原告张家良承担18.8%、被告李本蓁承担81.2%。李本蓁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伤者谢启伟向南康法院申请执行,原告张家良于2012年3月18日向伤者谢启伟付清了该案执行标的款55373元及申请执行费731元。按原、被告的转让合同约定,李本蓁应支付原告垫付款45556.4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家良与被告李本蓁因共同经营的家具厂发生工伤事故,原告为被告垫付款45556.45元,被告应偿付,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垫付款45556.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从2012年3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该院遂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本蓁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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