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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民兵持有30发军用子弹未上缴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1 14:02:29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民兵组织作为兵民结合的组织形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淡出了历史舞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民兵有关的案子。一名老民兵因在民兵组织解散后未依法上缴弹药而被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1970年至1980年间,被告人罗某清是村里的民兵,并配备了枪支和弹药。当民兵组织解散后,罗某清未将配备给其的30发步枪子弹上缴而持有至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罗某清持有的30发子弹均为军用子弹,其中有3发已击发过。案发后,罗某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清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0发,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罗某清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清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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