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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集体经济分配款 两岁小村民状告村委
发布时间:2012-11-01 14:11:48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驶的依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伍某出生于2010年11月6日,系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洋江头村的村民, 2011年2月24日在当地派出所登记户口。被告于2011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38户户主参加讨论。大会讨论了新生儿何时出生、何时登记户口才享有分配权的问题,即“兹有洋江头村2011年元月20日止出生新生儿,在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有权分配集体经济。2011年元月20日后在当地派出所登记的都无权享受集体经济”。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公布《洋江头集体经济分配方案》,其中规定:“二、享受分配人员  2011年元月20日(含20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才能享受此分配方案。三、(三)2011年元月20日(含20日)以前出生的村民,包括新生儿和新迁入户人员,户籍必须登记在洋江头村,才能享受洋江头村的集体经济分配”。被告按《洋江头村集体经济分配人员名单》进行经济分配,每人14500元。原告未在集体经济分配人员名单之列,未得到集体经济分配款14500元。2011年10月19日,原告的父亲在区长信箱留言,提出其女儿应享受村集体待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无法统一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集体利益14500元。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布实施的《洋江头集体经济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该方案的第二条:“2011年元月20日(含20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才享受此分配方案”,第三条(三)“2011年元月20日(含20日)以前出生的村民,包括新生儿和新迁入户人员,户籍必须登记在洋江头村,才能享受洋江头村的集体经济分配”。由此可见,原告的身份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权。

    被告民主大会期间讨论的问题,其中之一即“兹有洋江头村2011年元月20日止出生新生儿,在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有权分配集体经济。2011年元月20日后在当地派出所登记的都无权享受集体经济”。该规定有2/3以上户主签名,但最后公布实施的《洋江头集体经济分配方案》中并没有这一规定,分配方案是经村民讨论通过的,被告应严格执行该方案,因此,对被告称原告不具分配资格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洋江头村支付原告伍某集体经济分配款人民币14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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