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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难 凤山法院当庭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2-11-01 16:45:54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在左转弯驶入叉路口时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控制好安全距离,与前方直行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伤者与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成功调解,权利人获赔近三万元。

    2011年9月2日13时许,家住河池市的刘飞驾驶轻型货车从凤山县县城往凤山县袍里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山县某液化气储备站路口左转进入路口时,与相向行驶的凤山县人周华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飞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华负次要责任。肇事货车车主系河池市某设备检验机构,刘飞为该机构司机,该车在同一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虽经多方交涉,就赔偿问题始终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周华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

    凤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主办法官认真、详细的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积极地与原、被告双方多位当事人沟通,并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双方缩小分歧,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0134元。被告河池市某设备机构赔偿原告周华各项经济损失共9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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