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儿子借钱回家途中落水身亡 老父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1-02 09:31:29
本网讯(通讯员 邓银)
满怀失子之痛的老秦近几个月来都茶饭不思、身心憔悴,刚刚处理完儿子的后事,本打算缓口气,可不久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迷惑不解的老秦又气又急,这是谁将他告上了法庭,而又所为何事呢?
家住湖北省郧西县的老秦膝下有两个儿子,小儿子秦某忙于生计尚未成家,常年与他人合伙包揽工程。2012年初秦某与宋某合伙购买一台挖掘机进行经营。2012年7月16日,秦某因紧缺经营流动资金当天晚上来到宋某家中,并向宋某借现金2万元,约定利率1分,用期一年,同时向宋某出具借条一张。怀揣2万元现金的秦某趁着月光独自回家,不想路过江边时失足跌落水中溺亡,2万元现金也被江水冲走。2012年8月,宋某退还老秦购挖掘机款9万元,老秦与宋某通过对合伙期间经营帐务核算,宋某还应付秦某合伙盈利款6000元,此后老秦多次找宋某索要上述款项,但宋某以秦某生前欠其2万元未还为由拒绝给付老秦6000元盈利款,而老秦认为欠款系其儿子所借,自己没有代为偿还的义务。宋某无奈将老秦告上法庭,要求老秦偿还其子所欠债务。 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秦某生前所欠宋某债务应在秦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老秦继承了秦某所有遗产,因此老秦应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秦某的债务进行偿还,而秦某生前与宋某合伙经营盈利款6000元属于秦某遗产范围之内,宋某应当返还。在法、理、情面前,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组织调解,最终老秦当场给付了宋某14000元,宋某也未追究该借款利息,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析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