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故意伤人后潜逃又贩毒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09:40:53


     本网讯(通讯员 包建华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1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郭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因私仇持刀前往海拉尔区草市街上岛咖啡厅聚众斗殴,将当时在咖啡厅内的李某、司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司某所受伤害为轻伤。被告人王某作案后潜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逃期间,冒用梁某之名伙同刘某(另案起诉)在山西太原市从聂某、“老九”等人处购买毒品后,向多人贩卖冰毒总重量为7.6克,随被山西省警察抓获。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私仇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并结合其在故意伤害中未能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