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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故意伤人后潜逃又贩毒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09:40:53
本网讯(通讯员 包建华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1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郭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因私仇持刀前往海拉尔区草市街上岛咖啡厅聚众斗殴,将当时在咖啡厅内的李某、司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司某所受伤害为轻伤。被告人王某作案后潜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逃期间,冒用梁某之名伙同刘某(另案起诉)在山西太原市从聂某、“老九”等人处购买毒品后,向多人贩卖冰毒总重量为7.6克,随被山西省警察抓获。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私仇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并结合其在故意伤害中未能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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