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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四“90后”为争面子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09:46:31


     本网讯(通讯员 陈刚)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四名“90后”男子因坐“摩的”受辱,为争回面子随意殴打他人致伤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熊某兵、袁某火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左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袁某火等人坐“摩的”到高安市凤凰一路“绿晶”干洗店接衣服时,因“摩的”挡住受害人罗楠一伙人所坐的小车,罗楠叫“摩的”及被告人刘某、袁某火等人滚开,并朝刘某一伙人吐了一口痰。之后,被告人刘某一伙人觉得很没面子,认为罗楠太嚣张,便商量要教训一下他,并将此想法告诉了刘某等人的老大即被告人左某,左某表示同意,随即安排被告人刘某、熊某兵、袁某火和刘昌和、袁帆(后二人已治安拘留)五人去,并安排“细青”(在逃)开车接应。当晚10时许,上述五人来到罗楠的住处“金鼎”客楼。袁帆发现罗楠从客楼楼上下来,躺在大厅沙发上。于是,五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冲进客楼大厅。被告人刘某先朝罗楠左手臂砍了一刀。接着,被告人熊某兵朝罗楠右脸上砍了一刀。罗楠倒地后,刘昌和在其背部砍了一刀,被告人刘某又朝罗楠腰部、腿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熊某兵接着朝罗楠腰部也砍了一刀。罗楠爬起来往楼上跑,被告人刘某等五人追到楼梯口,刘某又朝罗楠屁股上砍了一刀。之后,五人坐上由被告人左某事先安排好的车子逃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罗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罗楠的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罗楠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熊某兵、袁某火、左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熊某兵犯罪时不满18周岁,均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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