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一些年少气盛的少年,情绪容易波动,遇事自控能力较差,做事莽撞,酿成恶果后方知后悔。近日,广西凤山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被告人言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言超与同学在学校的多媒体教室看电影,该校三年级学生韦某敲门欲进教室看电影,因无人开门,韦某即在门外骂人,言超听到韦某骂人即开门出到教室外,朝韦某踢了一脚并打了一拳。韦某被打后即提前离开学校,在校外找到覃某、罗某、罗某某等人,要覃某等人帮殴打言超,覃同意。之后,韦某在路边捡到一节不锈钢管(长约60厘米,直径约7厘米)与覃某在中亭街罗明寨的理发店门前等候言超,当言超下晚自习回家路过该处时,韦某用钢管殴打言超,覃某也上前打了言超一拳,之后,韦某与覃某、罗某、罗某某等人走到中亭街摄像头下聊天。言超被打跑后返回学校大门外,拿起一根长约1.5米,直径约8厘米的木棒走到覃某身后,朝覃某的头部打了一棒,木棒被打断为两节,接着又持折断的木棒追打韦某,后被村民劝住。言超回家时看到覃某还坐在原处,又朝覃某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覃某被打后即感觉头痛,直至次日下午4时卧床不起,后被送到凤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覃某右侧额骨骨折并右额硬膜外血肿、右额叶脑挫裂伤。经凤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覃某头部所受的损伤在当前状态下为重伤。被告人言超于1995年1月20日出生,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言超的亲属支付被害人覃某医药费95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言超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覃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言超及其亲属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覃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000元(不含已支付的9500元),并当庭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言超因与他人发生争斗,为泄愤用木棒将他人头部打伤,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言超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言超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亦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言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平时的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