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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无业男子以贩养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2 14:36:03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谭金玉)
远离毒品的标语已随处可见,但仍有不少青年男女甘心为毒品奴役。11月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莫某系南丹县城关镇人,初中毕业后不曾从事过正当职业,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判过刑,在劳改场服刑期间认识一贩毒人,出狱后便与此人一同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从08年开始自己也染上了毒瘾,从此便一直以贩养吸。2012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在南丹县大厂镇巴里下区联通分公司门口旁贩卖2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石某,获款100元。刚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莫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手机1台和毒资840元,从石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经鉴定,上述缴获得的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是累犯,依法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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