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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人担保自掏腰包 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05 10:32:55
本网讯(蒋祝新)
出于朋友间的友谊,葛某为刘某借款担保,到期后,朋友却无故拖欠借款不还,葛某只能自掏腰包替朋友偿还债务。在向刘某催要还款无果后,葛某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刘某行使追偿权。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宣判。
原告葛某诉称:2011年9月13日,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由葛某担保从白某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由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葛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还款。2011年12月8日,葛某替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0元,共计20600元。在葛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该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与白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其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及时承担了保证责任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履行了本金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法院支持原告葛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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