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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一供电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5 10:49:49


     本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永修县供电公司因对工程价款有异议,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建筑公司起诉。日前,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九江二建公司诉称:201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供电公司签订了《永修县供电公司输变电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35KV吴城变电站主控楼拆除新建工程,合同价款为273561.83。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要求原告在合同范围外为主控楼购置并安装了三台空调,原告为此多支出40312元。2011年8月25日,原告就承包吴城变电站厂区修缮工程再次与被告签订了《永修县供电公司输变电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9.5万元。承包过程中,原告按照协议保质保量的履行了合同,并应被告要求,再次增加了施工项目和内容,工程价款为158002元。全部工程竣工后,原告依合同将决算书交予被告,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决算,也不支付工程款。被告永修供电公司辩称:对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没有异议;三台空调在施工图纸中已经注明,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里,不存在另外再支付此费用;对增加工程的价款,原告存在重复计算,要求被告按江西浩宇工程咨询公司审核的定案造价115573.29元进行结算。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多次进行协商,最后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款484135.12元进行结算,并依合同约定扣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48413.51元,另增加1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对工程款逾期违约金的诉请表示放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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