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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结婚 彩礼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05 11:17:38
本网讯(陆二明)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及其父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崔某彩礼款6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同居前,原告崔某给被告王某某见面礼13000元,被告王某某返还给原告2000元,实收11000元,同居时原告给被告王某彩礼款48000元,上下车礼2000元,合计61000元。2012年6月,被告王某与原告崔某生气外出打工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婚姻收取原告彩礼款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收取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且毕竟被告王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有半年左右,法院酌情认定以返还60000元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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