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江西一男子婚后发现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骨肉,于是愤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获得赔偿。11月2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所生育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分娩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5月初在永修县某KTN打工时相识,数日后同居生活。同年10月31日双方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5日,被告陈某在永修县人民医院生一女孩,花费医疗费699.81元。因医生确认小孩系足月所生,原告遂怀疑其不是小孩父亲,被告于庭审中认可该小孩确实不是原告所生育。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对其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万元。庭审中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尚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并非婚后所生育小孩的事实,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确认,准予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在婚前即知小孩非其所生的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本人亦不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等2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分娩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较少,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花费的营养费用数额,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县的经济状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酌情予以支持。针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并非小孩的生物学父亲,原告无需继续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