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翠春)
巴马县人黄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间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公诉机关指控。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剩余刑期管制二个月零六天;总共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管制二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管制二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2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龙在巴马县城新汽车站旁的“金湖宾馆”门前拐弯处贩卖两粒0.1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中克,获款260元。2012年3月29日、30日、31日,被告人黄龙在巴马县城新汽车站旁的“金湖宾馆”门前拐弯处、巴马镇民族路 “大众超市”门前河堤边先后三次贩卖四粒0.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英换,获款共计21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案后,被告人黄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龙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