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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妻子出气召集他人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0:46:35


     本网讯(通讯员 李慧)   2012年10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钟兵、钟小伟及廖石根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晏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晚,被害人廖某、刘某等人到新余市君临会所唱歌,其间,被害人廖某与该会所的DJ廖某某发生纠纷并打架。打完架后,廖某某立即打电话其丈夫即被告人钟某,称自己被人打了,要被告钟兵马上过来。被告人钟兵得知情况后,打电话叫被告人钟小伟一起去。被告人钟小伟又纠集了廖石根、晏琦、及“色卡”、“刘康”、“小家乐”(后三人在逃)等人持刀与被告人钟兵坐车到会所,随后便持刀将被害人廖某、刘某砍伤。将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兵、钟小伟、廖石根、晏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两被害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晏琦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兵、钟小伟、廖石根、晏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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