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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泼水不小心泼到过路人身上发生争执被打
发布时间:2012-11-05 14:33:13
本网讯(通讯员 张维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3月10日19时许,因被害人刘某兴在自己家门口泼水不小心,泼到了路过的李某强,二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被告人李某强将刘某兴头部、肘部等多处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兴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强向被害人刘某兴赔偿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兴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强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刘某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强认罪,积极向被害人刘某兴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兴的谅解,且被害人刘某兴在本案中也有过错责任,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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