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送礼后遭拒绝 准女婿变空手郎
发布时间:2012-11-05 13:40:23


     本网讯(通讯员 陆世华)   双方相恋后,男方到女方家订婚并按女方要求付给一定的礼金礼物,后因女方不同意婚事,男方要求返还所送的礼金礼物,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标诉被告汤家李自亮、吴秀梅、李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支持原告的部份请求。

    原告黄标与被告李慧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原告要求到被告家定婚,被告李慧父亲李自亮、母亲吴秀梅同意女儿李慧的婚事,表示由原告依农村习俗给付一定的彩礼。2012年3月30日,原告及其亲友共70多人到被告家订婚,介绍人将原告及其亲朋凑合的礼金10300元及礼物一批交给三被告。订婚之后,被告李自亮、吴秀梅以被告李慧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不同意原告与李慧结婚。2012年7月8日,原告及其亲友到被告家协商返还所支付的礼金及礼物事宜,因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订婚礼金10300元及礼物折款7496元。

    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虽无法律拘束力,但在婚约财产纠纷时,亦应依法予以处理。原告在订婚时依约将礼金及礼物送给被告,其目的是将来能与被告李慧结婚,但被告过后不同意婚事,原告的目的没有达到,其为订婚所送的礼金理应得到返还,原告订婚约时所送的礼物因没有进行价格评估,且大多是双方亲友订婚当日共同消费,对该项返还请求只能酌情支持。由于被告李慧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李自亮、吴秀梅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由被告李自亮、吴秀梅共同返还原告黄标礼金人民币10300元及礼物折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133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