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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一男子非法持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5 13:42:35


     本网讯(王岩 袁晓芳)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春节前从其朋友处借猎枪一支,曾用借来的猎枪打过野鸡,将该枪放置于自己的轿车内。后被告人郑某携带该重庆立式双管猎枪驾驶轿车载乘其朋友孙某从安达市返回白城市,途经泰来县泰来镇东明村时,被泰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干警检查时发现。经鉴定,该猎枪认定为枪支。

    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其不具备持枪资格,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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