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店主谎称化肥要涨价骗取农民50万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3:56:39


     本网讯(王岩 由楠)   化肥农药是农民种地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泰来县于某竟打起了农民化肥款的主意,实在是坑人不浅。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在泰来县克利镇经营泰来县某化肥农药商店期间,为骗取化肥款,向当地老百姓谎称化肥要涨价、泰来县生产资料公司现在促销等,高价购进化肥后低价售出,骗取老百姓的信任后,以收取购化肥的预付款为名,先后56次共骗取化肥款528945元,其中既遂款额为488870元,未遂款额为40075元。

    被告人于某骗得上述款后,将其中129000元用于归还泰来县生产资料公司的化肥款,将317500元交给其弟于某某保管,其余款被其挥霍。

    泰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农户口头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收取农户预付款后逃匿,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于某交给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于某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款已被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泰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