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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四男子受挑衅伤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4:37:52
本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文军、刘文、熊国彬、何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谢国斌晚饭后骑摩托车送被害人许金根回家,另一同伴骑摩托车在后,二车行经一俱乐部门口路段时,一前一后从被告人余文军、刘文、熊国彬、何军和何辉(在逃)五人身边驶过,在距离被告人余文军等人不远处,因酒后驾车刹车不稳,谢国斌、许金根二人连人带车一同倒地,紧跟其后的摩托车也因刹车倒地。谢国斌等人返回质问被告人余文军等人谁在车经过时喊了话,被告人余文军等人均否认,谢国斌等人又要被告人余文军等人下跪,被余文军等人拒绝,谢国斌便对被告人何军、余文军等人拳打脚踢,见此情形被告人余文军喊了声“打”,被告人余文军等人遂与谢国斌一方三人互相打斗。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余文军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许金根腹部,被告人刘文也掏出携带的弹簧刀参与打架。随后谢国斌发现自己受伤后告知许金根并叫其快走,被告人余文军等人也停手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国斌、许金根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均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何军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四被告人的家属及同案人何辉的家属与被害人谢国斌、许金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除已给付给二被害人的医药费之外,再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谅解,请求法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文军、刘文、熊国彬、何军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文及何军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且四被告人与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文军系主犯,被告人熊国彬系从犯且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文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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