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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猫子”多次盗窃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05 15:14:0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夜晚多次实施盗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丰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吴某丰与汪某(另处理)来到高安市凤凰二路“繁华车行”,扳开卷闸门,将店内一辆红色和一辆蓝色新铃木王劲隆牌男式125型摩托车盗走,骑至祥符镇观西村藏匿。同年7月4日,该两辆摩托车被祥符派出所查获,返还给受害人雷某。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摩托车价值均为56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200元。

    2011年9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丰与汪某、刘某明、左某伟、吴某(后三人另处理)五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高安市高丰路农资综合市场,扳开卷闸门,盗得受害人刘某孝店铺内货款1720元、零钱100余元;盗得受害人胡某英店铺内零钱200余元、黄芙蓉王香烟2包、蓝白沙香烟2包、外烟1条;盗得受害人江某林店铺内零钱20余元、南京香烟2包;盗得受害人吴某店铺内零钱300余元。庐山香烟2条;盗得受害人单某丽店铺内零钱400余元、利群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1条;盗得受害人何某英店铺内零钱550余元。上述香烟及现金总计价值为3880余元,盗来的香烟五人抽掉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租车、吃饭等挥霍一空。

    2011年9月9日晚,被告人吴某丰与汪某、刘某明、左某伟、吴某共五人驾驶租来的一部小骄车窜至高安市桥南路骨伤医院前受害人邹某平的小卖部,从该店内盗得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6包、蓝芙蓉王香烟4包、吉品金圣香烟8包、黄芙蓉王香烟7包、黄鹤楼香楼5包、黄金叶香烟9包、斗金圣香烟15包、利群香烟9包、蓝白沙香烟11包、云烟10包、经典红双喜香烟4包、广东红双喜香烟6包、红塔山香烟7包、老庐山香烟10条、硬白沙香烟6包、哈德门香烟5包及零钱450余元,香烟经物价鉴定合计价值为2307元。上述香烟及零钱总计价值2757余元。

    2012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丰与汪某、罗某(另处理)三人窜至高安市高湖公路边的新街镇双利商务酒楼停车场,分别将受害人黄某林赣F6E889、邹某金CZ8280等人的小轿车车窗玻璃撬烂,盗得邹某金车内金利来背包一个、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黄芙蓉王香烟5包,经物价鉴定,上述物品及香烟合计价值674元。三人随后窜至高安市高湖公路边的新街镇大港村肖家村,将熊某行停在自家后门口的一部赣CW2788长安农用小货车盗走,车内装有一只猪仔,三人将车扔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双林邹家村前的赣江堤上,并将该车部件拆损,经物价鉴定,该车及猪仔合计价值2600元。上述物品总计价值3247元。

    2012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丰与汪某、罗某、朱某(身份不明)四人先窜至分宜县安仁路玉兔小区内,盗得受害人方某赣KF7000车内零钱约10元;四人再窜至分宜县泗水南路,盗得受害人吴某强赣K2691车内警用手电一根,经物价鉴定,该手电价值41元;四人后窜至分宜县安仁路昌安花园小区内,盗得受害人潘某平赣KB8899车内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42元;盗得受害人黄某赣KH1296车内现金10000元。上述物品总计价值10393元。

    另外,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吴某丰的出生时间为1994年3月9日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丰盗窃作案5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1504元。其中三次盗窃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涉案金额178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丰盗窃作案5次,其中有3次盗窃时未年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吴某丰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属流窜盗窃作案,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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