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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11-05 14:13:09


    【案情】

    1997年12月10日晚7时许,乙某、丙某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打人,将杨某砍成重伤。在公安机关侦查此伤害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亲眼看到杨某是被乙某、丙某砍伤的情况下,却对侦查人员说:“我亲眼看到是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有矛盾)从杨某父亲手中夺过一把菜刀,照杨某头上砍去,杨某用手一挡,其胳膊被砍伤。”张某出具了所谓王某犯罪的证据。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作为伤害案件中的证人,具备伪证罪的主体资格,其出于使无辜者王某受刑事追究,同时又包庇真正的犯罪分子乙某、丙某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伤害案件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谁砍伤人杨某这一重要问题上作了虚假证明,客观上实施了既捏造王某的犯罪事实,又掩盖乙某、丙某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而不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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