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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温岭女教师虐童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肖福林   发布时间:2012-11-05 15:20:29


    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笔者针对该女教师的行为如何定性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

    照片显示:她揪起男童双耳离地近20厘米,图像中男童哇哇大哭,颜艳红却笑容满面,而颜艳红称拍照片仅为了好玩取乐。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艳红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倒着置于垃圾桶等多项虐待行为。

  据温岭公安官方透露,目前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行政拘留七日。

  【分歧】

    针对颜艳红的上述行为,目前主要存在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虐待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四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第五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应对其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就算涉及面较广,用在颜艳红虐童事件上还是非常牵强。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从图片上看,她虐待儿童的地点是在教室里,不超过幼儿园范围,在如此狭小的范围、特定的人群中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很难说就属寻衅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

    第二、颜艳红的行为,让人更容易想到的罪名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是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而言,而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也有严格的限制,颜艳红揪耳朵、贴胶带等行为,较难达到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最低入罪标准。

  第三、侮辱罪必须公然进行且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需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本案来看,女教师的行为和上述寻衅滋事罪一样,地点在狭小的幼儿园范围内,不具有公然性,女教师构成此罪有些牵强。

  第四、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本案女教师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她给予相应的治安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颜艳红还应当对其侵害学生身体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事件出现后,很多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而一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罪名难以成立,转而寻求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追究,多数情况下显得似是而非,不伦不类。他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多数国家立法,设立虐童罪,以弥补我国刑法的缺陷。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可取性,但笔者认为不能随意扩充罪名,毕竟我国刑法所容纳的罪名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刑法中对上述行为有类似的罪名规定,可以适用该罪名。笔者的意见是,立法可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并对此类案件与致其他被害人重伤、死亡一样,规定为公诉案件,并相较于一般被害人而言提高一定的量刑幅度。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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