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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办驾照可调工作 惯犯骗财骗色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6:53:40
本网讯(魏永立 郭平 赵继明)
近日,河北省昌黎人民法院对骗财骗色的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被告人曹某去某中介所租房子时结识了受害人王某,他自称叫张玉伟,父亲是靖安铁厂的股东,在城关海滴韵小区有房子。王某信以为真,问其有没有对象,曹某说没有。过了几天,王某让曹某去她家,并把她侄女王小某介绍给了她,曹某把手机号、QQ号都给王小某。从那以后,曹经常和王小某上网聊天。有一次曹某对王小某说要是嫁给他,就给她买车。王小某说那还得去学驾驶本,曹某说不用学,曹某给她买一个。过了几天,王小某给曹某电话商量办驾驶本照相的事,曹说去某照相馆就行。曹到照相馆后,王某、王小某都在那儿等着曹某,王小某让曹某给王某儿子也办一个。到二楼照相时,照相馆老板娘和摄影师也要办,曹某就一口都答应了。然后他们把照片和钱都给了曹某,其中王某和照相馆老板娘给了曹某共计8100元。后来曹某又给王某打电话让她们每个人再补交了340元,前后合计9120元。 法院还查明,曹某在某天去陈某的中介所时,陈某让曹某把她和她丈夫介绍到铁厂去上班,曹某向她要了2000元钱。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曹某找到王某,谎称厂子里的工人受伤了,急需20000元钱看病,想先从王某这借20000元。王某从照相馆借了20000元钱给了曹某。 该院同时查明,2005年6月22日曹磊因犯盗窃罪被昌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9日曹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昌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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