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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博爱医院正副院长合伙骗取医保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6 09:05:56


     本网讯(通讯员 胡波)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星华(原鄱阳县博爱医院院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然俊(原鄱阳县博爱医院副院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秦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1月,鄱阳县博爱医院经鄱阳县卫生间核准,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林星华作为股东之一任院长。2011年1月1日,鄱阳县博爱医院与鄱阳县医疗保险局签订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1年4月,林星华与张然俊(2009年被聘为医院副院长)见医院效益不好,便共同商议借用他人医保卡来套取国家医保资金,后张然俊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秦莉,并要求秦莉帮忙收集医保卡。

    2011年4月12月期间,被告人张然俊通过自己的亲戚共同向社会收集医保卡59张,其中秦莉从自己的亲戚、朋友处共收集了40张医保卡(报销金额157758.26元)交给张然俊,受到医保卡后,被告人张然俊伪造了这些医保卡持有人在博爱医院的住院病历、出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嘱清单等材料,按医保制度规定,将相关材料通过网上传到医保局医保网,再由被告人林星华将这59位“假病人”的住院资料拿到医保局去报销,共骗取医保资金238822.75元,并转入博爱医院的账上。事后,被告人张然俊从博爱医院财务处按照报销金额的20%—25%领取4万多元回扣,并从中付给被告人秦莉7000元左右的好处费,付给每位持卡人200—400元不等的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然俊于2012年5月23日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星华于2012年6月20日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林星华退缴赃款200000元,被告人张然俊退缴赃款10000元,被告人秦莉退缴赃款3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星华、张然俊、秦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采取借用他人医疗保险卡,伪造住院病历和票据,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星华、张然俊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莉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星华、张然俊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莉自侦阶段就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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