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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6 09:35:2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姚某刚偿还原告梁某丽欠款人民币65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姚某刚和原告梁某丽曾是夫妻关系,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四、双方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2010年7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因为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当天被告立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本人今借到梁某丽人民币贰万催仟元整(25000),约定还款期在2010年8月30日前还清该款给她本人。自签字日生效。借款人:姚某刚,2010年7月1日。借据生效后,被告于2010年8月1 2日归还了原告欠款10000元。欠款逾期后,经原告追讨,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29日归还了原告欠款2000元;2011年4月3 0日归还了原告欠款2000元;2011年8月20日归还了原告欠款1000元;2011年11月4日归还了原告欠款3500元;共归还了 原告欠款18500元,尚欠原告6500元。剩余的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所出具的借据,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据后,理应及时归还,其至今未全部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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