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门女婿”缺席庭审“被离婚”愤而上诉
发布时间:2012-11-06 15:32:19


     本网讯(通讯员 邓颖琪)   因被告罗某无故缺席庭审,一审法院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的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后罗某不服,愤而上诉至河池中院,却在二审中与陈某达成了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

    陈某(女)与罗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在各自父母撮合下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时罗某给陈某家送去3000余元的彩礼。因陈某家中仅有父母及一个残疾的妹妹,罗某同意入赘到陈某家做上门女婿。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一起到广东、浙江打工,期间感情不合,经常争吵,以至2009年9月分居至今。陈某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起放弃起享有的诉讼权利。陈某与罗某在各自父母撮合下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不是很融洽,因争吵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分居以后双方互不联系,在原告方主动和好的情况下,被告仍予以拒绝。陈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准予陈某与罗某离婚。

    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仅仅因未参加庭审,一审法院未征求其意见即作出离婚的判决,不尊重其个人意愿,而且即使离婚也应退回其送给陈某的彩礼。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说理释法,罗某同意离婚,并与陈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罗某自愿与陈某离婚;二、陈某当庭返还给罗某彩礼补偿费3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