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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地掉落钢管砸成重度残疾 女子获赔85万
发布时间:2012-11-06 17:03:55


     本网讯(通讯员 刘洁 孙冬花)   王梅在步行买菜的路上被工地掉落的钢管砸伤头部,落下重度残疾,王梅将施工方建设公司诉至法院。2012年11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建设公司赔偿王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伤致残卫生用品支出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合计854877.76元。

    2010年1月31日,离春节还有不到半个月时间,46岁的小学教师王梅到菜市场买菜,当她步行经过一处工地墙外时,楼上突然掉下来一截长约1.5米的钢管,王梅躲闪不及被钢管砸伤头部,并致全身多处骨折,左眼被刺破、颅脑受损,当即被热心市民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进行了左眼球摘除术、颅脑修补术等重大手术,连续住院达107天,经过治疗王梅还是落下了重度残疾:重型颅脑损伤、重度智能损伤、右侧肢体偏瘫、左眼球缺失。出院后,王梅在家人的陪护下定期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施工方建设公司在王梅治疗过程中开始也积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对于日渐增多的支出,建设公司渐感沉重。由于双方没有最终达成赔偿的一致意见,2012年5月王梅的家人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对王梅的伤情进行诉前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2年6月23日出具鉴定结论,认为王梅的多处伤情分别构成三级、三级、七级残疾,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7月,经过审查法院正式受理了王梅的案件,案由是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由于案件证据较多,开庭前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原告王梅损害,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的施工人,负有妥善管理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的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建筑公司应当对原告因受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伤致残卫生用品支出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的依法审查,法院依法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甄别和认定,并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梅各项费用合计854877.76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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