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见到一部没有上锁的摩托车,广西凤山县三个年轻人结伙实施盗窃,而后幡然悔悟,主动将摩托车放回原处并到公安机关自首。近日,凤山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12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广西凤山县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三个平均龄不到20岁的年轻人结伙窜到凤山县某矿业公司宿舍门前,将该公司停放于此处的一部没有上锁的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连夜拿到一隐蔽处收藏。事后,三人害怕被公安机关察觉,对该摩托车既不敢出卖,也不敢使用,后经三人商量,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由王某某将收藏的摩托车拿回到某矿业公司宿舍内停放,随后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后该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单位。经价格认证,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盗取的两轮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8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结伙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金额2803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三被告人实施盗窃后能主动退回赃物并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